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193號
TPDA,111,簡,193,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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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93號
原 告 全球網路購物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志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經濟部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
特別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
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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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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