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毛振飛
吳靜如
孫藝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間集會
遊行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23日110年度簡字第122號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