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746號聲 請 人 蔡文玉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一年度司催字第八四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一年度司催字第八四三號公示 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46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1 1000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1 1000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1 1000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1 1000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1 1000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1 1000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1 1000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1 1000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1 1000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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