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15號
聲 請 人 顏瑞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5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200 00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20 00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11 00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11 005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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