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黃浩禹(即黃智聖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羅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20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X-7505-5 1 300 002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19106-0 1 130 003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35188-5 1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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