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廉惟
送達代收人 楊鳳如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35萬3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696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