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197號
TPDV,111,訴,4197,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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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97號
原 告 金天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崇賢
訴訟代理人 陳鶴儀律師
被 告 傳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訴外人蘇延泰王瑞彬關中旻白崇賢於民國 109年3月11日簽訂之合夥契約書,起訴請求被告依約繳納股 款,而依該合夥契約書第10條約定「如有涉及訴訟,同意以 臺灣之台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見本院司促字卷第13頁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經本院函詢兩造於 文到7日內就管轄法院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53至59頁), 原告亦具狀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該管轄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見本院卷第63頁),至被告雖建請本院將本件訴訟移送 被告負責人戶籍所在地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見本院卷第70 頁),然該法院查無本件管轄因素,尚難准許。從而,爰依 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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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傳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天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