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705號
TPDV,111,訴,3705,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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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05號
原 告 紀永福
被 告 黃麗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
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此
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
台抗字第88號裁定意旨參照),倘訴訟標的物無實際交易價額
當事人復未能釋明訴訟標的物之市價時,法院本得依職權調查
認。地政機關現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
房地於一定期間內之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
易價格,而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又原告起訴不合
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定。經查,原告起訴
聲明:「被告應將臺北市○○路○段000巷0弄0號2樓之1之不動產系
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
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依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可知系爭不動產為集合住宅第2層鋼筋混凝土造房屋,
面積為37.24平方公尺(含附屬建物之面積),約11.27坪(四捨
五入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而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內政部不動
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資料觀之,鄰近系爭不動產之華廈(
10層含以下有電梯)於110年7月至110年7月期間之交易價格每坪
約為新臺幣(下同)578,100元,核兩者客觀條件(同路段、建
築形態)相似,與原告起訴時點相近,且上開交易價額係政府官
方所公布之實際交易價額,應得作為本件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之
依據,是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為6,515,187元(計算式:11.27坪
×578,100元=6,515,1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548元,扣除
先前暫繳之裁判費17,335元,尚應補繳48,213元(計算式:65,5
48元-17,335元=48,2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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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