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395號
TPDV,111,訴,3395,202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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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39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訴訟代理人 王彥力
陳建海

被 告 葉宗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壹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文書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已於 卡友貸款借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其他契約條款第8條 約定,就該契約所載之法律關係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1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 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與伊簽訂系爭契約, 借款新臺幣(下同)51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為同年12月 15日起至114年12月15日止,借款金額以匯入被告指定帳戶 方式交付,利息採伊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0.8%加碼週年利率 8.88%計息,而自實際撥款日起,被告應依年金法按月攤還 本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日 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自111年1月15日起應付之本息均 未按時繳納,依約被告即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欠本金50 萬1,2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開所欠借款本金,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就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卡友貸款 借款契約書、卡友貸還款交易紀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 至13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50萬1,257元 50萬1,257元 自111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68%計算 自111年1月15日起至111年7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0.968%計算;自111年7月15日起至111年10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1.93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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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