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280號
TPDV,111,訴,3280,202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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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28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俊宜
蔡玉虹
被 告 瞧橋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捌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以約定書第21條及保證書第7 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 借款之訴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瞧橋藝術有限公司(下稱瞧橋公司)於 民國109年7月15日邀同被告蔡昆霖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 定以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為限額,就被告瞧橋公司 對原告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 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 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 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 、以債務人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連帶 負全部償付責任。嗣被告瞧橋公司於109年7月17日、109年7 月21日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借款本金共計2,000,00 0元,約定利息自109年7月17日或21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 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0.155%



(立約日為年率1%)按月計付,自110年3月27日起至114年7 月17日或21日止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 率加年率1%(立約日為年率1.845%,111年3月23日後為年率 2.095%)按月計付,並於計價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原約定 加減碼幅度不變,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項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前 項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瞧橋公司就如 附表所示借款僅依約繳付本息至如附表所示最後繳息日,尚 欠原告本金合計1,488,98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是原 告應得請求被告瞧橋公司給付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被告蔡昆霖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五、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 振興資金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增補條款約定書、貸款逾期 未繳通知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授信案件批覆書、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法人金融業務處函文、利率表等件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上情為真正。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計息本金 最後繳息日 利息 違約金 1 60,000 109年7月17日至114年7月17日 31,844 111年5月19日 前開本金自111年5月2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前開本金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2月19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40,000 109年7月21日至114年7月21日 117,051 111年3月21日 前開本金自111年3月22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4月22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前開本金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0月21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540,000 109年7月17日至114年7月17日 286,607 111年5月19日 前開本金自111年5月2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前開本金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2月19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1,260,000 109年7月21日至114年7月21日 1,053,487 111年3月21日 前開本金自111年3月22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4月22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前開本金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0月21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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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瞧橋藝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