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447號
TPDV,111,訴,2447,20220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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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翁阿錦

許世澄


許淑清
許淑華

許閔翔
許連春
許坤生

許耀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嘉中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寶玉
許文俊
許永樑
陳老儀
陳欣
陳榮灶
許永麗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民國111年5月24日111年度訴字第244
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1萬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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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