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魏雋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因111年訴字第1152
號給付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
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
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