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11年度,19號
TPDV,111,破,19,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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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胡喬能尚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尚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參仟元,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 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 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標的價額計徵,即未滿新臺幣(下同) 10萬元者,500元;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1 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1,000萬元以上未 滿5,000萬元者,3,000元;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 000元;1億元以上者,5,000元。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 ,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 第62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其民事 聲請宣告破產狀所附相對人尚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 表(帳戶式)所示(本院卷第11、27頁),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 之資產總額為18,830,719元,應徵裁判費3,000元,且本件 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繳納聲請費用3,000元,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




一、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二、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 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 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
三、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聯絡方式(包含聯絡電話及 聯絡地址)、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債權 金額、有無擔保、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 義。債權人如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敘明執行案號及執 行程序進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 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四、相對人有無積欠稅務機關各項稅費未繳,如有,請提出相關 資料以資證明。
五、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 、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 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六、相對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 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 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 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 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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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