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補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徐少虎
代 理 人 謝宗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9年6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 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 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 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 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 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清 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二、聲請人應逐筆說明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摺自民國109年6月起迄 今,每筆存入金額之收入性質及支出之原因為何?並應一併 提出相關佐證資料到院。
三、聲請人應提出各項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電話費、交 通費、醫療費)之個別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 、房屋租賃契約書等證明文件。另請說明入不敷出時,由何 人資助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陳明入不敷出情況下,將如何提出及履行更生方案 。
五、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六、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 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 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陳明住居所地之房屋即臺北市○○區○○○路0段0 00號 3樓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所 有權狀)。
八、聲請人應說明現實際居住所在地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房屋租賃契約書)。
九、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十、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 證明。
十一、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 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二、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