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83號
TPDV,111,消債聲,83,2022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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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苗富


代 理 人 朱健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苗富(原名:張志褘)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 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本 院卷第19頁)。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1年度消債聲免字 第1號確定免責裁定可稽,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 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 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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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