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159號
TPDV,111,消債更,159,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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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俞靖騰(原名:俞志清

代 理 人 葉鞠萱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 理 人 黃志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俞靖騰(原名:俞志清)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 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係採前



置協商主義,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自應本於個人實際財 產及收支狀況,依最大誠信原則,商討解決方案。如終究不 能成立協商,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上開條文所謂 「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允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 、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人性 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所陳報之各項支出,是否確屬必要 性之支出,如曾有協商方案,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顧個人生 活之基本需求等情,為其判斷之準據。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 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 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 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伊積欠債權人債務共計新臺幣(下同)46 4萬174元,曾於民國95年6月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安泰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達成債務協商,嗣債務人 毀諾,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因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規定:
⒈債務人前於95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安泰銀行達成債務協商, 債務人同意自95年6月起,分120期,每月還款5萬396元,惟 債務人僅清償22期,經最大債權銀行於97年6月10日通報毁 諾等情,此有安泰銀行111年2月11日陳報狀在卷可佐(見本 院卷第177-187頁)。按消債條例第151條第5項但書規定所 稱「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 ,僅須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判時存在,即與該項 但書之規定相符。至債務人於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發生 前有無違約不履行行為,與該事由是否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 判斷尚屬無涉(司法院民事廳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 6號之研審小組意見參照)。故本院須審究債務人於聲請更 生時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 情事。
⒉債務人更生聲請時之收入:  
  債務人陳稱其現於老兵牛肉麵店擔任廚師,每月薪資1萬700 0元,並提出收入切結書、在職證明為證(見調解卷第71、7 3頁),堪信為真實。此外,債務人每年得自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人壽公司)領取保險給付1萬4 000元,此有債務人之瑞興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在 卷可稽(見調解卷第37-41頁、本院卷第201頁)。是本院即



以債務人上開薪資及保險給付所得之總和1萬8167元(計算 式:1萬7000元+〈1萬4000元÷12月)≒1萬8167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下同)作為聲請更生時清償能力之依據。 ⒊債務人更生聲請時之支出:
  債務人主張其必要生活費用以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計 算。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見調解卷第15頁),臺北市11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為1萬8682元,是本院即以此數額作為債務人更生聲請時 之支出。
 ⒋從而,債務人現每月收入為1萬8167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1萬8682元後,已入不敷出,遑論履行每月5萬396元之還 款方案,揆諸前揭說明,以債務人之收入狀況,履行協商債 務顯有困難,應認債務人毀諾實有不可歸責之事由,應仍得 聲請更生。 
㈡債務人收入部分:
 ⒈聲請更生前2年(108年10月30日至110年10月29日)收入:  債務人陳稱其於108年10月至109年10月間無工作,期間由配 偶高○騏每月給付債務人3000元扶養費維生;自109年11月起 迄今則於老兵牛肉麵店擔任廚師,每月薪資1萬7000元。此 外,債務人分別於109年4月28日、110年6月4日領有行政院 發給之紓困補助,每次領取之金額為3萬元;復於110年2月2 日自三商人壽公司領有1萬4000元之保險給付,此有高○騏出 具之切結書、收入切結書、在職證明、郵局及瑞興銀行帳戶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見調解卷第37-43、71、73頁、 本院卷第193、201頁),堪信為真實。是債務人於聲請更生 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共計為31萬4000元(計算式:3000元× 12月+1萬7000元×12月+3萬元+3萬元+1萬4000元=31萬4000元 ),平均每月可處分所得為1萬3038元(計算式:31萬4000 元÷24月≒1萬3038元)。
 ⒉聲請更生後(110年10月29日)收入:  至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後之收入,業經本院認定為每月1萬816 7元(見上開㈠⒉),本院即以債務人薪資及保險給付所得之 總和每月1萬8167元,作為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清償能力之依 據。 
㈢債務人支出狀況:  
  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臺北市108、109、110年度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分別為1萬6580元、1萬7005元、1萬7668 元,是債務人於本件更生聲請前2年(108年10月30日至110 年10月29日)之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總計為41萬3900元(計算 式:1萬6580元×2月+1萬7005元×12月+1萬7668元×10月=41萬



3900元);聲請更生後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則以臺北 市11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即1萬8682元計算。 ㈣從而,以債務人現每月1萬8167元之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 萬8682元後,已無餘額。惟債務人現積欠976萬7849元,此 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6日陳報狀、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4日陳報狀、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5日陳報狀、臺灣新 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1日陳報狀、聯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5日陳報狀、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1日陳報狀、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11年3月2日陳報狀、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 月21日陳報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1 日陳報狀、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5日陳 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3-187、211-219頁),堪認債 務人處於有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 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自應許債務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前雖曾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但因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本件應仍得聲請更生。又債務人係一 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依其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 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無法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前置調 解,而其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 ,債務人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且查無 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 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 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已於111年9月22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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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