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57號
原 告 壯觀帷幕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萬28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萬23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萬2300元,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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