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221號
TPDV,111,建,221,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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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21號
原 告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焜
被 告 鴻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騰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 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 ,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規定自 明。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 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 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 他法院起訴。從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 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 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參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兩造簽訂之「發包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30 0萬元,被告之營業所雖設於本院轄區之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9樓,然兩造既於系爭合約第22條爭議處理約定:「 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爭 議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或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除專屬 管轄外,以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 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小額訴訟管 轄法院之適用。」,有系爭合約為證(見本院第29頁),而 系爭合約約定應施作工程(空調設備工程)之標的物所在地 為臺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3段5巷之福音山莊桂園,標的物所 在地之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顯然兩造係有意排除 本院之管轄權而為排他性之合意管轄,是本件自應由兩造合 意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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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