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079號
TPDV,111,司聲,1079,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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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079號
聲 請 人 楊仁富


相 對 人 社團法人臺北市中坡福壽協會


法定代理人 竺鴻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社團法人臺北市中坡福壽協會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竺鴻仕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經本院107年度 重訴字第1134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80號及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73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 關於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下稱92之1地號土 地)之請求部分,由相對人社團法人臺北市中坡福壽協會( 下稱中坡福壽協會)負擔百分之九十七,餘由聲請人負擔; 關於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下稱92之1地號土地 )之請求部分,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中坡福壽協會負擔二分之 一、相對人竺鴻仕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 三審訴訟費用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計算 如下: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1, 160元,依訴訟標的價額比例計算,92之1地號土地(41.9 平方公尺×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79,646=24,287,16 7)及92地號土地(59平方公尺×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



值349,356×聲請人應有部分1/4=5,153,001)之裁判費各 為223,6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47,462元。 1.92之1地號土地:此部分聲請人支出裁判費223,698元、土 地複丈費及謄本費14,580元,合計238,278元,其中百分 之97即231,138元由相對人中坡福壽協會負擔,餘由聲請 人負擔。
  2.92地號土地:此部分聲請人支出裁判費47,462元、土地複 丈費及謄本費4,180元、鑑價費80,000元,合計131,642 元,其中2分之1即65,821元由相對人中坡福壽協會負擔、 4分之1即32,911元由相對人竺鴻仕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    
(二)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支出鑑測費16,140元,由相對 人負擔。  
三、本院於111年8月24日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 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 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後仍得就其支出訴訟費用部分另行聲 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是本院就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部分先為 確定訴訟費用額,於相對人之權益無影響。是以,本件相對 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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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