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31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陳泳澔
相 對 人 莊力丞
莊益隆
莊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莊育熹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07年8月11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三、查相對人莊力丞、莊益隆、莊莉莉係被繼承人莊育熹(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兄弟姊妹,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7年8月11日死亡等情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 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債權憑證及 本票等件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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