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2140號
TPDV,111,司繼,2140,202209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140號
聲 請 人 林祥波

非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王萱雅律師
吳宛怡律師
李承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林顏淑女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1年9月15日起展延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 ,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顏淑女之子女,為 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死亡,本件因有繼 承人長年居住海外並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其曾設籍國內籍謄本卻未載有其死亡資訊,且其子女即代位繼承人亦未曾 於我國辦理戶籍登記,致遺囑執行人尚須取得該繼承人之死 亡證明及該等代位繼承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方得據此編列繼承 系統表,致難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依民法 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代位繼承人不願配 合信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