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2397號
聲 請 人 古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悅實業有限公司、陳麗鵑、陳倉省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富悅實業有限公司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
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
,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
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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