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91號
TPDV,111,司拍,191,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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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


相 對 人 羅蔡金枝

關 係 人 羅琮淞
周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債務人羅琮淞於民國(下同) 107年7月12日以相對人羅蔡金枝及關係人周麗萍為一般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於寬限 期內按月繳息,如未依約履行,經聲請人催告後,全部債務 即視為到期。又相對人羅蔡金枝於107年7月16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前開借款之擔保,設定6,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及關係人自11 1年4月25日起未依約繳納利息,雖經催告,仍未依約償還, 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積欠債務,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增補借據、催告 書、掛號郵件執據、交易明細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三、本院於111年7月28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關係人迄未為陳述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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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