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84號
TPDV,111,司拍,184,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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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劉榮祺


相 對 人 林信億
周秀珊
關 係 人 鄧筑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與關係人於109 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35,000,000元,約定110年1月12日 償還。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及關係人未依約還款,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民事裁定、 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11年7月21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關係人迄未為陳述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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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