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553號聲 請 人 張德群(即張振中之繼承人) 劉偉瓊(即張振中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 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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