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1414號
TPDV,111,司催,1414,2022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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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414號
聲 請 人 陳韻琇即陳蔡瑞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與遺產分配協議書記載受分配之人不一致,應以
受分配之人為聲請人,如聲請人有誤應提出正確之聲請狀;
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受分配之人有誤,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
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
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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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