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一字,111年度,15號
TPDV,111,司促更一,15,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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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劍潭整宅A1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靜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新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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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