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163號
TPDV,111,司促,14163,2022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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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吳榮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明生即被繼承人邱子修之再轉繼承人)
邱春美即被繼承人邱子修之再轉繼承人)、邱明正即被繼
承人邱子修之再轉繼承人)、黃信富即被繼承人邱子修之再轉
繼承人)、黃玉如即被繼承人邱子修之再轉繼承人)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為何?(由於相對人等
係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吳麗梅繼承原債務人邱子修遺產範圍
內,負連帶給付之責。聲請人民國111年9月28日聲請狀請求
事項所載,未依此旨陳明,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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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