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6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吳榮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明生(即被繼承人邱子修之再轉繼承人)、邱春美(即被繼承人邱子修之再轉繼承人)、邱明正(即被繼承人邱子修之再轉繼承人)、黃信富(即被繼承人邱子修之再轉繼承人)、黃玉如(即被繼承人邱子修之再轉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為何?(由於相對人等 係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吳麗梅繼承原債務人邱子修之遺產範圍 內,負連帶給付之責。聲請人民國111年9月28日聲請狀請求 事項所載,未依此旨陳明,故有陳報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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