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0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明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四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五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參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聲請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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