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970號
TPDV,111,司促,13970,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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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田立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零肆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39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9950元 田立民 自民國111年09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0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3078元 田立民 自民國111年09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2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10674元 田立民 自民國111年09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21%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99960元 田立民 自民國111年09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06%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3970號)
(一)債務人田立民於民國106年0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2月16日起至民國112年02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0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
9月22日止累計566,613元正未給付,其中559,950元為本金
;5,87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田立民於民國109年03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26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2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2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
年09月22日止累計105,804元正未給付,其中103,078元為本
金;1,93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田立民於民國110年10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06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0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2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
年09月22日止累計113,804元正未給付,其中110,674元為本
金;2,33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田立民於民國105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5月25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
9月22日止累計304,203元正未給付,其中299,960元為本金
;3,54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
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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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