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931號
TPDV,111,司促,13931,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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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秉富(原名游瑞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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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