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923號
TPDV,111,司促,13923,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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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秀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翔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
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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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