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士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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