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78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想響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俊儒 周沛潔 一、債務人金想響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吳俊儒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零肆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二、債務人金想響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吳俊儒、周沛潔應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編 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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