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687號
TPDV,111,司促,13687,202209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立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立雄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 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出境,並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為遷出 登記,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及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 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