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櫻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3686號)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鄭櫻媚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
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
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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