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致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零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2/1/1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
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
新臺幣51898元及違約金(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5707元共計新
臺幣67605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
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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