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629號
TPDV,111,司促,13629,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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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永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零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10,113元 自民國104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2 新臺幣80,067元 自民國104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3 新臺幣8,628元 自民國101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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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