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杜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建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第三人大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報該公
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
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若第三人大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
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
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
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