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3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子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玖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㈡新
臺幣柒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
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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