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3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欣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肆拾捌萬陸仟伍佰肆
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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