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857號
TPDV,111,司促,12857,202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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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陸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順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鈺豐管理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綵翎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宸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捌佰玖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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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