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家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壹佰玖拾捌元,
及㈠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