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工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平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睿億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 ,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 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次按,督 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 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睿億工程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查相對人睿億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睿億公司)業經臺北市政 府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經股東決議選任劉繼華為睿億公司 之清算人,是應以劉繼華為睿億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又相對 人睿億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 代理人為之,始對公司發生效力,而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 同。惟相對人睿億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繼華之戶籍設於桃園 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 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則依首開法條規定,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睿億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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