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259號
TPDV,111,司促,12259,2022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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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徐維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喬治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俞禮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肆萬零壹佰參拾
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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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