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簡伯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哲明
陳佩芳
朱珊瑩
朱恬瑩
朱娟瑩
何逸文
何逸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
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
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
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五百零九條第一項後段
,亦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佩玲發支付命令
,經核相對人業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四日出境,此有該出
入境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佩玲發支付命令,該部分之聲請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第二項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