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032號
TPDV,111,司促,12032,2022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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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豪庭大宏中醫診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捌仟玖佰伍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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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