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931號
TPDV,111,司促,11931,2022090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代 理 人 陳勵新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晉
曾玉華
李健菁
李希康
李彥寧
李偉德
李偉慈
李偉琳
鍾詩倩
鍾勳元
鍾慧元
鍾琨元
章芷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陸佰陸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