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877號
TPDV,111,司促,11877,20220905,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禾溱
翁詒琪
姚雅
彭泉皓
張慈心
謝尚哲

劉宸
張鈞
柯信
林佩穎
劉宜珊
郭宗彥
吳宗翰
許品嫻
朱博義

曾勇勝
曾建穎
吳青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靖娟謝景舒蘇立維鄭淑慧林仁德
施彥堂王立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 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 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 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 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委任相對人等投資虛擬貨幣,相對人收取報 酬卻未盡受任人之義務而致聲請人受有損害為由,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王立岑設籍於臺北○○○○○○○○○,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則該部分之聲請自不合法。次查,依聲請人提 出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181號偵查卷宗顯 示,經檢察官調查後就相對人張靖娟謝景舒蘇立維、鄭 淑慧、林仁德施彥堂部分予以不起訴處分,本院形式上無 從認定債權人對上開六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另聲請人 就上開六人亦未提出其他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  ,難認已盡釋明之責,則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靖娟謝景舒蘇立維鄭淑慧林仁德施彥堂、王立 岑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