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356號
TPDV,111,司促,11356,2022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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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56號
異 議 人 江睿青永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人李惠雪與相對人永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4日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聲明異議者,限 於支付命令上所載之債務人,若非該支付命令所列之債務人 而提起異議者,此部分之異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所發111年度司促字第11356號支 付命令,相對人為永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永煦國際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異議人於民國111年8月29日以江 睿青即永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名義聲明異議,惟異 議人並非相對人,僅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且該聲明異議 狀亦未蓋有相對人永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經本院於 111年8月30日通知異議人於5日內以相對人之名義具狀提出 異議,該通知於同年9月1日送達異議人,然其逾期仍未補正  ,則依前揭說明,異議人既非支付命令所列之相對人,自不 得就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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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